“喂,尚法官吗?我的案子立案已有一段日子了,身体不好治病需要用钱,可我也提供不出被告身份证上原址以外的地址,怎么办啊?”
打电话的,是我承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殷某。她于2014年、2015年两年向被告孙某实际施工的项目工地供应车装水,2015年11月孙妻蒋某向其出具了欠条。殷某没想到,2015年冬天过后,项目工地停止施工,孙某夫妇也不见了踪影。殷某将孙某诉诸法院。
接案后,我们第一时间在法院信息管理平台上查找被告信息未果。书记员便按殷某提供的手机号码,多次拨打孙某手机,也无人接听;向孙某身份证地址邮寄传票,邮件没几天都被退回;到工地查找,也未找到任何线索。
就在我们以为再无办法的时候,竟然有了意外发现:我院新近立案的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孙某!
得知这一信息,我们第一时间联系该公司,得到孙某目前手机号码。孙某终于接听了。
经与孙某电话沟通,他认可其妻因工程施工向原告出具欠条的真实性,但称自己在浙江,为了几万元的纠纷赶到乌鲁木齐参加庭审,费用太高,表示放弃参加庭审的权利。
开庭时,我望着空空的被告席若有所思。依据查明的事实,该案可以判决结案,但回想起与孙某电话沟通的过程,孙某应该是有调解意愿的,于是我尝试通过微信群调解。
法庭辩论结束后,我通过微信将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原告、被告建立起聊天群,在微信群里对原、被告展开了调解。安静的法庭内每个人都盯着手机屏幕,认真地核对、点击确认。
“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同意。”这一刻,合议庭成员脸上都露出了释然的微笑。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微信群达成还款协议,庭后向被告邮寄的微信截图经被告签名确认也顺利寄回。一起查找难、跨省被告未到庭的纠纷顺利调解结案。
一些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尝试通过微信组织当事人沟通交流,克服地域空间带来的障碍,节省费用、提高效率。最重要的,纠纷化解需要一颗为民的心,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直到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