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分享: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离婚后一年内, 李先生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居住一年,回京后想要继续在该房屋中居住, 遭到王女士的拒绝。李先生认为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利无法实现, 故诉至法院,要求实际分割该房屋,房屋由其所有,其给付王女士对应的房屋折价款。
诉讼中,王女士表示离婚时,李先生同意婚后房屋由王女士一人居住使用,故其有权不让李先生居住。但王女士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协议书中也没有体现上述内容。
最后,法院考虑双方已经离婚,不再具备共同居住条件,对房屋进行了实际分割。
但是婚姻关系解除时,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终止,此时需要双方明确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部分人会选择约定共同财产仍每人各占50%的份额,但经常会忽视离婚后双方如何实际支配使用该财产的问题。
本案中,若李先生和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各占50%的份额后,再行写明房屋的实际使用方式与实际使用人,则不会出现后续的纠纷。
转自公众号“聚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