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夫妻离婚后,一方拒付抚养费而引发的纠纷十分常见,各地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亦非少数。但是因一方未付抚养费要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则属于少数。夫妻在协议离婚或是法院诉讼离婚时,都不会忘记就抚养费的支付进行约定,但却显少有人会对不支付抚养费约定违约金。那么,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真的约定一方未依约支付抚养费应支付违约金的,该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呢?
一、离婚协议中约定,若一方未依约支付抚养费的,应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有效!
有人认为抚养费带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且其支付的对象是离婚协议主体之外的子女,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并非是享有抚养费的主体也就是子女与支付抚养费一方达成的约定。且抚养费的支付亦是基于《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而享有,其具有的特殊的人身关系属性有别于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条款等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未依约支付抚养费则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亦属无效。
笔者则不同意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离婚协议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但其性质仍属于合同,仍属于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并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在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均属依法有效。
而对于未支付抚养费则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共识,且其有利于督促义务方履行对支付的义务,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亦与婚姻家庭关系中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相一致。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未支付抚养费应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依法有效。
实务中,福建省以及北京市、上海市等多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亦都支持了原告方关于违约金的主张。
相关案例: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201号《林某与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被告林某某与原告母亲吴某于2013年4月25日经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吴某抚养,被告分期付清原告抚养费人民币40万元。离婚当日被告应汇给原告母亲吴某1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30万元;另被告林某某同意从2014年起每年5月1日前额外再支付5万元作为原告的生活补贴,直至2026年。同时约定被告超过付款日未付款,每天必须给付违约金200元。被告林某某已支付原告抚养费7.1万元。
法院观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然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其子女仍负有承担抚养教育费的义务。被告林某某与原告母亲吴某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吴某抚养,被告应于2013年4月25日支付抚养费1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抚养费30万元;且同意从2014年起每年5月1日前额外再支付5万元作为原告的生活补贴,直至2026年。同时还约定被告超过付款日未付款,每天必须给付违约金2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执行。被告林某某不履行协议,显属不当,理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原告的抚养费、生活补贴费及违约金。现被告提出其已失业,希望法院根据福州市的标准重新判决抚养费,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根据原告的诉请,被告违约天数应为105天,每天200元,违约金应为2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8233元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违约金数额约定过高的,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等酌情调整。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该违约金条款,实际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健康成长。而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支付通常也都是约定由义务方直接支付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义务方未依约支付抚养费时,其实际情况往往是由直接抚养一方先行垫付等,所造成的损失亦更多的是直接抚养方先行垫付以及对子女生活条件的影响等。因此,实务中,对于该种情况的违约金数额,法院亦通常会结合当地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违约过错程度等予以酌情确定,对于约定金额过高的,法院亦会予以酌情调整。
如上海市某案例,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后义务方自2014年4月起未付抚养费,原告于2015年7月起诉要求支付拖欠抚养费,法院判决酌定违约金为1万元。
相关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少民初字第258号《张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张甲系万某与被告张某乙婚生之子。2012年11月7日,万某与被告张某乙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如下:“……二、子女的抚养及探望:……离婚后儿子随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2,000元(贰仟元整)……;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婚后购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未还完的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夫妻双方婚后另购有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一套。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和儿子张甲共同所有,未还完的贷款由男方继续偿还。离婚后男女双方在6个月内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四、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00,000元。”离婚后,原告实际随母亲万某共同生活,被告按约支付抚养费至2014年3月。
法院观点:关于被告迟延支付抚养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对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的金额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即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不支付抚养费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因被告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的后果,仅是原告母亲作为直接抚养方先行垫付子女抚养费用,并未实际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约定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故由本院根据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违约金为1万元。关于原告要求增加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定抚养费金额系双方在通盘处理离婚事宜中协商确定,并非直接与被告收入挂钩,已能较好地满足原告的实际需求,被告离婚后至今实际收入并无显著增加,故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三、子女并非离婚协议签订主体,是否有权主张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的依法有效在实务中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对于提起违约金主张的主体,在司法实务中,则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抚养费的享有主体是未成年子女或是法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其追索的主体亦是子女,而非夫妻一方。然而,违约金的条款约定则是在离婚协议中,系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约定条款。那么,如若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显然主张违约金的主体也只能是协议签订主体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相关案例: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1058号《帅某某为与帅希中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帅某某系戴雨芹与帅希中的婚生子。2012年11月1日,戴雨芹与帅希中在眉山市东坡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帅某某归男方抚养,因现属哺乳期间,暂由女方全权抚养。男方帅希中每年一次性支付女方戴雨芹抚养孩子帅某某的生活费、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等一切费用,共计十万元整,时间从签字离婚日期生效算起。以后每年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一切费用以此日期为准支付。支付时间不能超过半个月,如超过一个月后,以每个月增加一万元以此类推,一致抚养到帅某某法定年龄18岁为止等内容”。帅希中在2014年11月1日以后,依离婚协议的约定仅支付了1万元抚养费,尚余9万元未付,帅某某之母戴雨芹催收未果。帅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帅希中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
法院观点:帅希中与戴雨芹达成的离婚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只有帅希中和戴雨芹,不包括帅某某。帅希中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违约行为所指向的合同相对方是戴雨芹,故原审法院不支持帅某某要求帅希中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正确。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抚养费的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约定,但其实际享有者是子女,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也只是代为保管而已。抚养费的违约金条款系依附于抚养费的约定。且该约定的目的亦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督促义务方履行支付义务。若义务方违反约定,其侵害的亦是子女的切身利益。因此,其实际影响的亦是子女的权利。因此,子女亦有权主张该违约金,如此亦能避免讼累。北京、上海以及福建等法院亦是同意该观点。
相关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4506号《顾×1抚养费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顾×2之母余×与顾×1原系夫妻,婚后生一女顾×2,双方于2014年4月11日协议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双方约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50%由男方负责,男方应于2014年7月1日前支付给女方做为女儿入学所需费用10万元整;并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女儿的抚养费50万元整。在上述款项未付清前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女儿的生活费汇款到工商银行账号:×××。在不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并在女方允许的时间内。孩子的户口暂时不做变更,还是在男方的户口本上;在需要使用户口本办事或因上学需要将户口迁出时男方应给予配合。”《离婚协议书》第七条同时约定,“七、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违约的一方应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款项的10%(每日)来支付违约金。”
顾×2曾于2014年9月16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顾×1支付入学费用10万元;自2014年4月11日至实际给付10万元入学费用之日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从2014年7月1日起每日按10万元的10%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完10万元为止。
法院观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余×与顾×1虽系协议签订的相对方,但协议所约定抚养费的实际支付对象为顾×2,且拖欠抚养费所损害的利益对象亦为顾×2,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其合法权益,亦为了减少当事人再次诉讼的诉累,故对于违约金一项亦在本案中予以一并处理。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考虑到顾×1的负担能力及双方的约定,对此法院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对于未依约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条款则可帮助适当减少损失。经办此类案件多年的福州蔡思斌律师建议大家,此后在离婚协议中应增加该条款,如此亦可督促对方履约,在对方违约时,亦可因此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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