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属于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共有之财产–福州家事审判观察
关键词:死亡抚恤金、遗产、继承、被继承人
裁判主旨:
死亡抚恤金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属于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共有之财产。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某丁与前妻吴某某(1976年6月8日死亡)共生育有二女一男,长女陈某丙、次女陈某乙、长子陈某。被继承人于1980年5月16日与郑某某登记结婚。郑某某与前夫生育二女:王某某,陈某甲。1997年10月9日,经福州市律师事务所二位律师见证、代书,被继承人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内容为:“座落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某单元,权利来源于1996年12月12日房改时买受二化厂产业,屋式:属条式混合构六层楼房三房一厅(套),建筑面积私有75.67平方米,共有5.44平方米,系私产。我与妻子吴某某,婚后生二女一男,长女陈某丙,次女陈某乙,儿子陈某。我妻某某已于1976年去世,我妻去世后,我又于1980年娶继妻郑某某,郑某某与前夫生育二女,长女王某某,次女王某乙,郑某某与我结婚后,王某乙改姓陈,现为陈某甲。上述房产属我私产,产权人属我,现我因年老体弱,唯恐一旦与世长辞,我的子女和继妻对上述房屋产权继承发生纠纷。因此,我特立下遗嘱:在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属我的份额由我儿子陈某依法继承,我的其他子女和继妻及其他亲属不得提出异议和干涉。特立此遗嘱为证,本遗嘱待我去世后生效。”1998年11月30日,被继承人在福州市晋安区公证处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座落在福州市晋安区连江路某单元系1996年12月12日房改时,我与妻子郑某某共同购置的房产,产权属我夫妻共有(详见榕房S字第某号服务所有权证)。因购房时,女儿陈某甲有出资,为避免今后子女为房产之事发生纠纷,我特立本遗嘱,上述房产属于我的产权份额,待我去世后遗留给我女儿陈某甲所有。”该遗嘱经福州市晋安区公证处公证,公证书号码为(98)榕晋证字第917号。2009年11月9日,被继承人将讼争房所有权以买卖为由变更登记为郑某某一人所有。
被继承人原系福建省福二化有限公司离休干部,于2016年9月24日死亡,其父母先于其死亡。郑某某操办被继承人丧事支付58010.6元、骨灰寄存管理费为1200元,共计59210.6元。2016年10月24日,经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发放被继承人家属丧葬费补助费6977元、一次性抚恤金168190元,合计175167元。
2016年11月1日,本院根据陈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6)闽0111民初4807号民事裁定,冻结郑某某名下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某单元的所有权;冻结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发被继承人陈友富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补助费共计175167元。款项已被本院财产保全冻结在福建省福二化有限公司账户。本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发现,讼争房已于2016年10月30日办理买卖权属转移登记,权属由郑某某转移登记至案外人。
法院观点:
晋安法院:抚恤金是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给予被继承人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不属于遗产,属于被继承人近亲属和被抚养人共同所有的财产。经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发放被继承人家属丧葬费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合计175167元,在扣除郑某某操办丧事支付实际费用59210.6元后,剩余115956.4元,可参照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继子女)、父母平均分配。陈某、陈某乙、陈某丙均系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依法有权参与分配被继承人的抚恤金。陈某乙、陈某丙均未明确表示放弃,故本院依法认定。被继承人与郑某某结婚时,郑某某与前夫所生长女王某某,已成年并已参加工作,无需被继承人抚养;被继承人有固定收入,亦无需王某某赡养,可以认定王某某与被继承人没有形成抚养或赡养关系。王某某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故其无权参与分配。郑某某与前夫所生次女陈某甲系被继承人与郑某某共同抚养成年,双方因抚养事实形成继父继女关系,故其可以参与分配。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应由被继承人的配偶郑某某、子女陈某、陈某乙、陈某丙及继女陈某甲共五人平均分配,每人各分得23191.28元。郑某某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属自然生理现象,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已取得所有权的讼争房出卖,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讼争房的价值足够其养老生活费用,故其要求分得全部抚恤金,本院不予支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抚恤金是因被继承人的死亡,由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给予被继承人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其指向的对象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或被扶养人而非被继承人。因此并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属于被继承人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共同财产。被继承人近亲属则参照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予以确定。
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推荐阅读。福州家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离婚、继承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家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4807号“陈某与被告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遗嘱继承纠纷案”,见《陈某与被告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阮文斌,人民陪审员汪德聪、刘用惠)(201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