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仓山一祖宅遇拆迁,继承人诉至法院却因无法提供祖父死亡证明被驳回
王青家有一祖宅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登记在祖父王玉刚名下。多年来一直未予分割。现在,因遇拆迁,各亲属间遂向就拆迁权益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王青遂将众多叔婶、堂哥堂弟等家族成员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祖父名下这套祖宅相应的拆迁安置权益。
原本这么看来,这应该就是一个很简单的法定继承案件,只要把各法定继承人的关系等罗列清楚再依法分割便是。然而,这样想当然的案子,在一审时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王青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继承人王玉刚已死亡及王玉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原告目前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与被继承人王玉刚之间存在法定继承关系,故其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玉刚遗产,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众所周知,法院诉讼讲求的是证据。而在这类案件中,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则是必不可少的证据。而在本案中,因王玉刚出生年代在清朝末年,具体出生年份已经无法考证,而且因为历史变迁原因,现在已经无法提供其与其妻子死亡的证明材料。而关于继承人的范围,也无法从国家机关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无法证明继承的开始,继承分割又将从何谈起?
二审法院巧用证据,合理推理印证,支持分割请求
那是不是这样的祖宅就要这样因为无法证明祖父已死而就这样永远搁置,无法继承、无法处理呢?
一审判决后,王青不服提起上诉。除了一审时,王青提交的堂哥的高中毕业登记表、父母、叔叔婶婶的死亡注销证明、人事档案、户口本等,二审期间,王青向法院提供了包括两份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意见书中均提及产权人王玉刚已故)祖父墓地照片、扫墓照片、亲戚、邻居等人陈述王青一家亲属关系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在内的证据材料。
二审法院最终据此认定,结合本案证据,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继承人王玉刚与李丽已经死亡,原、被告系本案继承人,并依法对该房屋相应的拆迁安置权益进行了分割,判决得到了原、被告共12个人的一致认可。
二审法院认定证据,主要有如下几大招
1、确认高中毕业登记表等历史形成证据中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王琪的高中毕业登记表系形成于1964年5月5日,表格中记载了其祖父王玉刚于1954年年老因病而死,祖母于1958年年老因病而死。并详细记载了其父母、兄弟姐妹信息,因该档案系历史形成,可信度高。
2、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中记载内容表明证明之认可
两份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中均提及王玉刚已故,表明政府对此事予以认可。
3、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对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予以确认
4、亲友邻居等人的录音录像表明亲属、邻居等周边人员对此事的一致认可
5、且从常理上判断,王青父亲出生于1907年,已属清朝末年,则被继承人王玉刚、李丽作为王青父亲王琦的父母,出生时间及结婚时间更远早于1907年,从历史发展过程看,有关王玉刚、李丽二人的相关历史档案历经清末、民国的历史变迁,直至新中国成立至今,当事人现在不能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王玉刚、李丽已死亡的有效证明确属客观原因。
6、对于王青一家和各叔叔婶婶一家的户内人员都可以通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印证,也可以证明本案人员即为继承人范围。
福州继承律师蔡思斌认为
蔡思斌律师认为,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以及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等往往是必不可少的。这就提醒我们,为了避免因为证据缺失而无法取得遗产,则需要注重证据的搜集。但基于历史等原因,有些年代久远或是政策不同所导致的证据,当事人根本无从获得。不过,也并非就无计可施。对此,福州继承律师蔡思斌提出如下建议:
而对于像本文前述案例中这种,年代久远的祖宅等遗产的处理,对于证据的搜集则显得更加的重要。虽然我们无法快速取得像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这些直接的证据。但可以通过一些证据链去相互印证,去证明我们所要证明的事实。具体有如下几方面:
1、形成于较早以前的相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登记表、工作单位简历、毕业生登记表等形成于历史特定时期,又对亲属关系有所提及的文件;
2、生前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3、亲戚朋友中对此有所提及的文件、录音、谈话等;
4、族谱或是家族契约等;
5、村委会、居委会存档材料中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国家机关文件中有所提及或是涉及的证明材料;
7、墓地、或是丧葬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票据等;
8、其他与此相关的对此有所提及或是涉及的证明材料。
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对于证据的认定即是充分利用证据链相互印证,并结合合理推理的基础上作出的认定。经办此类案件多年的蔡思斌律师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亦十分注重证据链相互印证。对于此类案件而言,直接证据有时因为历史原因难以取得此时则十分需要通过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