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生子女及养子女有权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遗产。但由于代位继承人不等同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而代位继承人无权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此外,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具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身份,而未要求确认被继承人的养子女也具有该身份的,法院只能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就该亲生子女的身份进行确认。至于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可就此另行提起诉讼。
【关 键 词】
民事 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 养子女 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 亲生子女 死亡 代位继承 遗产份额
【基本案情】
刘亚裕、谢金定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刘海南、一女刘X宁。刘海南成年后与刘美琼缔结婚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女刘X凰、次女刘X英、独子刘X明。其中,刘亚裕、谢金定于1941年收养杨金叶。1971年9月30日,杨金叶之夫刘宗思与刘亚裕、刘海南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宗思支付二百元购买位于海沧镇温厝村马垅社31号的房屋,东至曾炳水厝、西至后界、南至刘亚裕大厝壁、北至杂地的房屋四间。此后,刘宗思、刘海南、刘亚裕、谢金定先后于1978年、1989年、1998年、2000年死亡。因国家建设需要,座落于海沧区海沧街道温厝社区马垅社31号、登记为刘亚裕名下的房产面临被国家征收拆迁。刘X宁、刘X凰、刘X英、刘X明欲与政府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但杨金叶以其系刘亚裕、谢金定夫妇的养女为由反对刘X宁、刘X凰、刘X英、刘X明签订协议。
刘X宁、刘X凰、刘X英、刘X明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应为刘亚裕、谢金定夫妇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杨金叶以系刘亚裕、谢金定夫妇养女的理由,阻挠其与政府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四人为刘亚裕、谢金定夫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并由杨金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杨金叶辩称:本人的生父于1941年将本人送予刘亚裕、谢金定作养女。本人在出嫁前后均尽到照顾刘亚裕、谢金定的义务,在刘亚裕、谢金定死亡后,本人也以女儿身份为二者送终。由于刘亚裕、谢金定已经死亡,刘海南先于刘亚裕、谢金定死亡,故本人与刘海南、刘X宁均系刘亚裕、谢金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综上,请求确认本人与刘海南、刘X宁均系刘亚裕、谢金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刘X凰、刘X英、刘X明代位继承刘海南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生子女及养子女有权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亡的,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遗产,此种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刘X宁系刘亚裕、谢金定夫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驳回原告刘X宁、刘X凰、刘X英、刘X明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遗产继承必须严格按照法定顺序,且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优先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只有当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不存在时,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才可能继承。此外,我国规定有代位继承制度。对此,《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其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份额。一般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只能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部分。因而从实质上说,代位继承人并不等同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生子女、养子女及孙子女就继承顺位问题发生争议。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及养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并可均等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的某一亲生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根据代位继承制度,该亲生子女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子女所应分得的被继承人遗产份额,但因代位继承人并不等同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代位继承人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如果提起继承人身份确认之诉的系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且其并未提出确认被继承人养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诉讼请求,那么此时法院只能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判决,即确认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至于被继承人养子女的身份,可由该养子女另行起诉主张。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刘X宁、刘X凰、刘X英、刘X明诉杨金叶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继承法·法定继承·代位继承 (T03071)
【案 号】 (2010)海民初字第2816号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判决日期】 2011年01月27日
【权威公布】 被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收录
【检 索 码】 C0702+25++FJXMHC0311D
【审理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陈基周
【原 告】 刘X宁 刘X凰 刘X英 刘X明
【被 告】 杨金叶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X宁。
原告:刘X凰。
原告:刘X英。
原告:刘X明。
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振烈。
被告:杨金叶。
委托代理人:龙叔能、陈绿祥。
原告刘X宁、刘X凰、刘X英、刘X明与被告杨金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宁、刘X明及二人与原告刘X凰、刘X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振烈,被告杨金叶的委托代理人龙叔能、陈绿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宁、刘X凰、刘X英、刘X明诉称,刘亚裕、谢金定夫妇为原海沧区海沧镇温厝村马垅社人,两人生育有一子刘海南、一女刘X宁。刘海南与案外人刘美琼结为夫妇,共育有长女刘X凰、次女刘X英、独子刘X明。1989年9月10日,刘海南因病死亡。1998年3月26日,刘亚裕因病死亡。2000年2月3日,谢金定因病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四原告为刘亚裕、谢金定夫妇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但是,近年来因国家建设需要,座落于海沧区海沧街道温厝社区马垅社31号、登记为刘亚裕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证号:杏集建(97)字第11431号、加层证号:海建村宅(2001)299号]被国家征收拆迁。被告杨金叶以“为刘亚裕、谢金定夫妇的养女”为由,无理阻挠原告方与政府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四原告为刘亚裕、谢金定夫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金叶辩称,其出生于1932年12月30日,因逢战乱,其生父于1941年将其送给刘亚裕、谢金定当养女。被告在刘亚裕、谢金定家中长大乘人出嫁。出嫁前,被告不仅做家务,还照顾弟弟刘海南、妹妹刘X宁;出嫁后,因弟弟刘海南死亡早、妹妹刘X宁又嫁在厦门岛内,所以照顾刘亚裕、谢金定生活的脏活多数是被告完成的。刘亚裕、谢金定死亡后,被告以女儿身份,被告子女、孙子女亦以相应身份按当地习俗为其送终。因此,刘亚裕、谢金定共有三个子女,即杨金叶、刘海南、刘X宁。由于刘亚裕、谢金定已经死亡,刘海南先于刘亚裕、谢金定死亡,因此,杨金叶、刘海南、刘X宁系刘亚裕、谢金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鉴于刘海南已死亡,原告刘X凰、刘X英、刘X明代位刘海南有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综上,请求确认杨金叶、刘海南、刘X宁系刘亚裕、谢金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告刘X凰、刘X英、刘X明代位继承刘海南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经审理查明,已故的刘亚裕、谢金定夫妇系原海沧区海沧镇温厝村马垅社村民。原告刘X宁系刘亚裕、谢金定之女,原告刘X凰、刘X英、刘X明均系刘亚裕、谢金定之子刘海南与其妻刘美琼所育子女。1989年8月10日,刘海南因病死亡。1998年3月26日,刘亚裕因病死亡。2000年2月3日,谢金定因病死亡。现因座落于海沧区海沧街道温厝社区马垅社31号、登记为刘亚裕名下的房产面临拆迁,而被告杨金叶主张其系刘亚裕、谢金定养女,双方产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杨金叶又名杨亚叶,与案外人刘宗思(1978年去世)系夫妻关系。被告之夫刘宗思与刘亚裕、刘海南于1971年9月30日订立房屋买卖协议,由刘亚裕、刘海南将房屋四间(址于海沧镇温厝村马垅社31号,东至曾炳水厝、西至后界、南至刘亚裕大厝壁、北至杂地)卖给刘宗思,刘宗思支付房款200元。上述协议由刘亚裕、刘海南签章,并载有“我有房屋四间……因本户居住有余,经我与妻谢金定及刘海南洽商,转让给养女杨亚叶之夫刘宗思修理居住”等语。
上述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刘海南亲属情况证明、户口簿、海沧派出所《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被告提供的海沧区海沧街道温厝居委会《证明》、户口本、房屋买卖协议、调解笔录、调解书、协议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本案原告刘X宁及案外人刘海南系刘亚裕、谢金定之子女,故刘X宁、刘海南均系刘亚裕、谢金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告请求确认刘X宁系刘亚裕、谢金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刘海南先于刘亚裕、谢金定死亡,原告刘X凰、刘X英、刘X明作为刘海南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刘海南有权继承刘亚裕、谢金定的遗产的份额,但代位继承人不等同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身。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而代位继承人存在多人的,一般也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原告请求确认刘X凰、刘X英、刘X明是刘亚裕、谢金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并无请求确认被告杨金叶是否刘亚裕、谢金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告杨金叶虽辩称自己也是刘亚裕、谢金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并未就此提起反诉,因此,本院裁判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被告杨金叶如主张确认自己也是刘亚裕、谢金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另案主张。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刘X宁系刘亚裕、谢金定夫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二、驳回原告刘X宁、刘X凰、刘X英、刘X明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宁、刘X凰、刘X英、刘X明负担20元,被告杨金叶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自: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