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评析:母亲过世后,父亲未经女儿同意,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该转让行为能否生效?能否要求产权恢复登记至已过世父亲名下?(上)
实践中,中国夫妇赴美等地产子,使子女取得外国国籍的现象十分常见。而对于明星群体来说,此举更是尤为盛行,比如此前离婚案闹得风风火火的王宝强、马蓉夫妇以及何洁夫妇等。那么,对于父母均为中国籍公民,而子女为外国籍公民的,夫妻离婚时,中国法院能否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判决呢?
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结合多年办案经验,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以及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之规定,显然对于父母双方或一方曾经定居外国或者临时居住于外国后即回国,或是带着外国籍子女回国居住的,中国法院依法有权根据中国法律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像上述明星夫妻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因父母双方、子女均定居中国,则中国法院依法有权根据中国法律对抚养权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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