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案外人利益的房产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理
关键词:房产、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案外人
裁判主旨:
夫妻婚内共同购房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离婚诉讼期间变更至第三人名下的,因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人民法院将不予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被告董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00年3月25日生育一子杨某甲。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交流较少,2013年9月开始分居。2014年7月25日,原告曾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原、被告均认可(2014)历城民初字第2494号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基本没有交流,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被告主张其因车祸发生残疾,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要求婚生子杨某甲由其抚养,被告表示尊重孩子意见。法院于庭后征求杨某甲本人意见,其表示愿随原告生活。被告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原告无异议。
原告主张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鲁A591U8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双方认可车辆现价值5万元,原告要求车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按照车辆价值支付一半的补偿款。被告同意车辆归其所有,但主张其父亲出资3万元,要求偿还其父亲借款3万元,原告对被告陈述的借款不予认可。
被告主张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原告持有的济南鲁沛机械工具有限公司股权出资额121万元,要求取得该项股权的60%,为此提交济南鲁沛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章程1份。原告陈述其仅为该公司显名股东,且该公司目前处于亏损阶段,不同意分割,对此提交由山东正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并补充提交中兴公司与原告等人2010年11月19日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拟证实以原告名义出资121万元成立的鲁沛公司实际出资人为中兴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事实均不认可。二、原告在山东中兴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出资额7万元,要求取得该项股权的60%。
法院观点:
历城法院:被告主张的旅游路房屋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因房产信息情况不明,被告亦称房子尚未盖好,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原告对被告关于济南市历下区羊头裕东沟5号1单元102室公租房内的家具家电的分割意见没有异议,一审法院对双方的分割意见予以支持。
济南中院:关于历城区殷陈村安置保障房房产问题,该房产系上诉人董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购买,投资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7月7日离婚诉讼期间,杨某某将《殷陈村安置保障房房买卖合同》更名为马印东,上诉人董某某一审要求分割购房价款的50%,二审要求居住使用该房屋,按照该房屋现在价值30%给被上诉人补偿款属于二审变更诉讼请求,该房屋现在未交付,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案主张。关于上诉人董某某主张购买的山水华府22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依法分割的问题,被上诉人杨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济南东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71万元,购买济南东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山水华府22号楼1单元102室,后被上诉人杨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于2016年3月14日申请将购房合同更名为杨建春,2016年8月1日由杨建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上诉人董某某请求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房屋市场现值的70%予以分割的请求,因该房产尚未交付,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案主张。
福州婚姻律师蔡思斌评析:
对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而各方又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将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此外,对于尚未交付,或是变更购房人为案外人等的涉及案外第三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亦不予处理。
本文摘录于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鲁01民终4002号“董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见《董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韩松,审判员吴荣瑞,审判员刘建平(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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