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文、张兰为夫妻关系,系李忠(已故)的父母。被告王芳系李忠的妻子,夫妻二人婚后共生育李倩、李莉两个女孩,现均已成人并能独立生活。
2006年初,李忠患病,在其生命垂危之际,于2006年12月8日对家庭资产作出处理,由被告李倩代书,其内容为:“关于李忠现在家庭资产处理意见,首先此事全权委托大姑爷处理或大女儿李倩处理。对资产定位以后,银行卡存于大女儿李倩名下,由妻子王芳负责保管。资产总体分配情况:大女儿和二女儿各占约50%。使用原则……本内容需公证,一式多份。口述:李忠,2006年12月8日。笔记:李倩,2006年12月8日。见证人:张利民、李文……”李忠于2006年12月13日病故。
李忠父母认为该份代书遗嘱不公平,剥夺了他们继承儿子遗产的权利,将王芳告上了法庭,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忠的遗产。
【审判】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是适用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忠于2006年12月13日病故,2006年12月8日李忠留下代书遗嘱,该代书遗嘱系继承人李倩代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而李忠的遗嘱系继承人李倩代书,违反法律规定,该代书遗嘱无效,因此本案适用法定继承。
【评析】
一、什么是代书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委托他人代写的遗嘱就是代书遗嘱。
二、代书遗嘱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代书遗嘱应注意的问题。
见证人要全程见证,继承人订立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亲眼目睹整个遗嘱订立的全部过程;遗嘱形式要完备,代书遗嘱的形式完备至关重要,代书遗嘱的签名、签署日期等每一个细节问题都会影响到遗嘱效力的认定;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都必须亲自当场签名,不能用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方式代替签名。因为被继承人的签名关系到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人的签名则关系到代书遗嘱是否经过其见证,而用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方式代替签名容易产生真伪难辨的状态,影响到遗嘱效力的判断。
转自:淮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