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的单身汉方崇财无法像常人一样表达。1993年,31岁的他将一名女婴抱回家,取名小芳,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家人的想法很简单,女孩将来能为方崇财养老。2016年,已出嫁的养女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万万没想到,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无效。
法院查明,小芳出生后不久,其父母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经人介绍送养给方崇财,方崇财以养女关系到派出所为小芳进行了户籍登记。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崇财收养小芳时,虽征得小芳亲生父母的同意,但未与对方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小芳也不属于方崇财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无身体残疾,方崇财收养小芳时无配偶且年龄31岁,其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应认定无效。方家人随后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亦维持原判。
福州蔡思斌律师评析:
从道德层面考量,养女长大成人后,将养父告上法庭,认为“收养无效”,等于是将养父“抛弃”了,有违人性和孝道,不仅让养父及家人感到心寒,也令公众在情感上难以接受。然而,从法律层面分析,法院判定“收养关系无效”,却是合理合法,无可争议。我国《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后,我国收养子女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收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若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此外,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方崇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方某至今未婚,孤身一人且缺乏劳力,本想靠收养孩子防老,却因不懂《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其收养行为无效,其收养子女养老的希望落空,给其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不过,因为收养行为无效,养父方崇财有权要求养女小芳支付20多年来的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
尽管可以索回多年支出的费用,也无法索回多年付出的爱,更难以抚平亲情背叛留下的伤痛。本案再一次应证了民间私人收养存在的诸多弊端。希望广大民众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合法收养方式,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福州蔡思斌律师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