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评析:母亲过世后,父亲未经女儿同意,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该转让行为能否生效?能否要求产权恢复登记至已过世父亲名下?(上)
福州离婚律师: 明知非亲生子女仍支付抚养费,视为自愿给付女方无需返还
2010年,已怀有身孕的张丽明经人介绍与被告喻家富相识,双方迅即登记结婚。后张丽明生育一子,取名喻小明。婚后双方在喻家中生活了几个月后即外出打工。当时双方商定儿子喻小明交由外婆照料,喻家富每月给付抚养费作为外婆抚养喻小明的生活费用。婚后,双方因家庭经济等原因而产生矛盾,2013年9月,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后即分居生活至今。后女方张丽明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喻家富对离婚没有意见,但认为喻小明并非亲生,其在法律上没有抚养义务,已支付的抚养费应返还给自己。
最终,武汉市黄陂区法院认为喻家富在知道张丽明已怀孕待产的情形下与其结婚,知道喻小明非其亲生,其对小孩的抚养行为是其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并不存在女方欺骗男方抚养非婚生子的情形,故喻家富要求张丽明返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认为,严格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对于明知非自己亲生的子女所支付的抚养费,应当属于其赠与,不能在离婚时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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